魁北克獨立

一. 問題的背景
      加拿大被譽為民主工業強國G-7的成員之一,卻也面臨國家分裂的危機。
    溯源自1837年法裔民族意識逐漸在法裔的農工階層展開,經過了1930年的經
    濟危機,使原本對外經濟以製造業為主的魁北克省民意識到:法裔人口在加
    拿大所扮演的不平等角色。而在這段歷史的演進過程中,「現代化」導致了法
    裔團體的「文化自覺」,藉此衝擊又衍發了民族自決(註一)的分離運動問題。

   二. 魁北克分離運動的過程:
    (一).寧靜革命:
       二十世紀中葉,魁省的法裔基於魁省既有的工業基礎,在經濟、政治,乃
     至女權運動皆有長足的發展。此時已累積了相當實力的自由黨,由黨魁沙
     吉領導魁北克省政府接管許多教育和社會政策,結束了羅馬天主教在這一
      方面的控制,使得經濟得到長足的進步,而法裔人民的社會地位也隨之提
     昇,謂之寧靜革命。
    (二).暴力抗爭:(民族衝突)時期(1970年之前)
     基於寧靜革命後所產生的自信心,以及其中醞釀的「法裔民族意識」在1960
       年代逐漸升溫發展成暴力抗爭。這期間發生了魁北克最猛烈的暴力事件。
     當中最有力的推動組織為「魁北克自由陣線」(FLQ)。該組織於1962~1972
      年間造成七人喪命,傷者無數,以及難以估計的社會成本損失。「魁北克
     自由陣線」暴力抗爭之興起因素如下:
      1. 加國聯邦政府之無能:
        (1).在寧靜革命前未能預料魁省法裔民族運動的轉變,進而採取溝通 或
         防禦措施,以遏止恐怖主義的發展。
       (2).事發之後,逕自採取逮補行動,帶來激烈的對立,終止倡導獨立者
         與恐怖主義結合,擴大其勢力。
      2.其他社會不安因素:
       當時魁北克失業情形嚴重,配合社會動亂頻起,造成惡性循環,不滿情
       緒高漲,部分的法裔參雜了種族因素而轉移為民族抗爭。
      3.武器取得:
        當時加國的武器管制鬆懈,火藥等取之容易。
      4.支持力量:
       (1).從寧靜革命獲得民族信心的法裔人民。
       (2).古巴政府、阿爾及利亞得勢革命黨------民族自由陣線。
       (3).巴勒斯坦反抗軍。
       (4).越南民族同盟。
       (5).阿爾及利亞另外2個民族自由運動組織。
        5.社會、文化、歷史背景:
       法裔家人對於法國隻眷戀不如英裔加人對於英國之眷戀來的深,但在英裔
       文化處處掣肘之下,在文化上他們傾向法國。
      6.組織力量來源:
       (1).民族獨立同盟(較激進)。
       (2).魁北克獨立社會者主義行動聯盟(較為保守)。兩者對當時社會的不滿一        
        致、理念相結合,使獨立運動的力量擴大。
      7.不滿程度:
       許多參與者因不滿分離主義發展緩慢,並對體制內改革絕望,以致企圖以
       較快的「暴力方式」達成目標。然而,較理性的運動組織(如魁北克獨立社
       會主義行動聯盟)逐漸以排斥暴 力為宗旨,並呼籲以冷靜和諧的方式抗爭。
       加上聯邦政府於1960年代末曾有效壓制,造成「魁北克自由陣線」的式微,
       而放棄了法律邊緣的抗爭手段,取而代之的是和平的憲政抗爭。
      8.憲政協商時期(1970之後,魁省的政治菁英中明顯分為「主權派」和「聯邦
       派」。前者由魁北克黨支持,趨向獨立;後者以自由黨為主,趨向憲政體制
       內之改革):
       此時魁省一改以往街頭巷戰的作風,走進議事廳,以訴諸民主的方式解決問題
        。而民主方式解決「自決問題」不外乎修憲和公投。然而聯邦政府和魁省雙方
       喜好各異。聯邦政府希望以「修憲」解決問題,「主權派」卻青睞「公民投票」
       。若細分,憲政解決期可包括1970~1980------「第一次公投期」,1980~1982------
       第一次修憲期,1982~1990------第二次修憲期,1990~1992------第三次修憲期,       1992~1995------第二次公投期。
       在憲政協商時期,魁省「民族自決意涵」是呈「擺盪週期式」演進。第一次修憲
       期間,因法裔人民企望政府修憲,是為所謂低谷期。三次修憲中,為承認魁省為
       「獨特社會」的2次修憲皆遭否決。然而在1980的魁省公投中,60%的人反對獨
       立,1995年10月的第二次公投中,聯邦派以50.6%比49.4%的微弱多數險勝獨立派,       因此對獨立派來說,2次的公投皆落敗,導致1970年的「暴力抗爭期間」及1992~
           1995年的第二次公投期,法裔人民對政府憲政已失去信心,屬高峰期。 
   三. 現在情勢:
    魁北克省目前尚未獨立,但是卻擁有教育、健康措施、財源、天然資源、市政、住宅、文
    化、能源、移民、工業、語言等諸多自主權。除此之外,魁省也具備了三項準國家的條件:
    (一)地方權力的擴充:
      1.財源
      2.立法
      3.對外權力
    (二)語言權:
      1867年憲法之第133條款創立了在加拿大國會反魁省議會以英法雙語立法之原則。      1928年憲法之第17、18兩條款之第一項也重申聯邦立法必須符合雙語原則之要求。
       但魁省卻不領情,在省轄範圍內只把法語定為法定語言,造成其餘人士抗議,鬧
      到了加國最高法院,魁省這才不得不放寬此條法案。         (三)否決權:      1996年2月2日經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賦予魁省和一些其他的省分在未來修憲時有
      否決權。
   四. 未來展望:
     縱然我們無法預測未來魁省是持續它原先「民族自決意函」的擺盪週期式,而回到有限
     分離主義,或是選擇獨立,均會秉持著「民族自決」的原則繼續追求「自主」。而解決
     加國族裔問題的方法有2:一是國家認同;二是族裔散居。為尊重個人行動自由權,前者
     較後者可行。而前者又有2種實施法:(1)同化:(2)協商式民主。採強勢作為的同化應不
     能為魁北克省民所接受,所以融合了「民族自決意函」和「聯邦體制」的「協商式民主」
     勢必成為日後憲改的方法,而協商式民主的目的在於將「民族自決意函」納入民主宏規
     的憲法中,才能兼顧少數族裔的自主權。因此,「民族自決意涵」必須受到憲法的保障,
     聯邦政府的憲政才能得到魁北克省民的接受。
  ※(註一)民族自決意涵:
   分離運動是民族主義具體的表現,所指的是在一個國家內所發生「一種渴望某種分裂領土」
   (其範圍從自治到獨立)的積極政治活動。在分離運動之初,民族自決自然成為其不可或缺的
   支柱。民族自決的意涵是一個民族運動所蘊含的「民族自決」理念。理念有強弱之分,民族
   自決的意涵也有程度的分別。為了探討民族自決意涵,因此將分離運動依民族自決意涵的深
   淺分成三種類別;
    1.有限的分離主義-----尋求自治聯邦地位等目的。
    2.分離主義-----企圖完成獨立。
   3.民族歸併傾向主義-----在某地區中的小型少數國體所主張的獨立運動。
   魁北克省並無歸併法國的意圖,又於1980年和1995年的魁省公投中,贊成獨立者均未超過50%
   ,因此加拿大魁北克的分離運動介於有限分離主義及分離主義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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